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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保办关于省级参保职工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申报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3 访问次数:5116
根据浙人社发【2012】179号《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即参保费)于每年3月由参保单位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报。
(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校省级参保职工申报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近亲属2016年度参加城居医保参保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先查询个人历年账户资金结余:登录www.zjylbx.com(http://218.75.77.166/zjybsiss/)点击“省级医保网上办事大厅”下的“个人登录”系统,“用户编号”-身份证号,“密码”-“社保卡卡号后6位”,在“个人业务查询”中查看“个人账户信息”的“历年账户余额”。
2、确认个人有历年账户余额的教工,请于2016年3月25日以前携带:
1)职工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或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3)近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有效原始凭证和参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注:子女参加杭州市少儿保险的票据是2015学年度的票据)
4)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附件2)。
到紫金港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室19号校医保办窗口办理,由校医保办统一上报省医保中心核报。逾期不予报销。
【温馨提示】文件规定的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①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②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在非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申报时需注意:当年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报销时携带:职工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医疗费收费原始凭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或接种卡复印件,到校医保办填写核拨表并盖章,个人到省医保中心核报。逾期不予报销。
浙江大学医保办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