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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关于我校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补缴2012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01-25 访问次数:5270
根据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浙医保[2013]2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预缴,次年核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我校现根据省医保中心对个人帐户清算的结果,将在2月份工资中补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2月工资中补缴2012年1—12月的医保差额,补缴费用由省医保中心全部打入医保卡中的个人历年帐户。
二、省医保中心规定2013年1月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我校2月份开始实施。因此2月份工资中同时补缴2013年1月医保差额。
 
咨询电话: 校医保办:87952584 87933519
   校计财处:88981139
          省医保中心:85119372
    
浙大医保办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