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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保办关于开展年终省级参保职工医疗费补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12-09 访问次数:11327
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2008】4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19号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纪要以及省医保【201341号文件有关规定,校医保办将开展2013年度各类医疗费补助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    参保人员自付(负)医疗费补助工作
(一)补助标准
1.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负)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①按比例个人自付(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按比例个人自付(负)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
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2.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比例个人自付(负)的医疗费,退休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3.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1964年期间获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负)医疗费由学校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时间
继续采用计算机统计数据年终一次性核报方式,参保人员无需到各校区医院现场核算。具体由校医保办负责采集2013年度我校参保人员的自付(负)医疗费数据,并按照我校不同性质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核准补助金额,于2014年3月或4月由校计财处将补助金打入教工个人工资卡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规定,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职工个人门诊及住院医药费自付(负)医疗费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2.去世人员仍按原办法需及时到校医保办(紫金港校区纳米楼一楼)办理退保、个人账户清算及个人自付(负)医疗费用补助手续。
3.自付(负)医疗费补助均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包括医药费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理部分和丙类费用)。
4.自付(负)医疗费补助采用计算机数据核报后,请参保职工妥善保管各种医疗票据,以便核查。
5.2013年起,调整医保“特困”补助申请标准和补助时间。①补助申请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自理自费费用(以住院为主)超过10000元以上人员可以申请;②补助时间:在学校爱心基金补助工作结束后进行;③所需材料以申请爱心基金补助时递交的材料为准。
学校爱心基金补助工作具体操作时间:在职教工按校工会通知为准,退休人员以离退休处通知为准。
二、离休配偶的自付(负)医疗费补助
请相关人员于2013年1月6日-8日,携带病历本、正式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各校区医院医保办核报。
三、二级医疗红本)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
(一)补助标准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除享受普通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负)医疗费补助以外,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二级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自理自费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药费除外),超过2000元(正厅60周岁及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
(二)补助方式
申报补助时请携带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红本)、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正式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于2013年12月9日--25日交到各校区医院医保办或校医保办(紫金港校区纳米楼一楼),经校医保办统一审核后,于2013年 1月6日—8日到各校区医院医保办领取补助金。
(温馨提示:二级医疗人员也可在当年每季度末到校医保办进行补助)
四、省医保中心年终有关通知
(一)二级医疗照顾人员证历本(红本)验证贴花工作:校医保办根据省医保中心要求核对二级医疗照顾人员信息后,于12月15日前将年检贴花和人员名单邮寄到各部门(见附件),请各部门按时发放贴花。
(二)自垫医疗费报销: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垫医疗费(包括急诊、已备案的异地就医、异地生育等),请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报(须先到各校区医保办或校医保办填写报销申请单),12月份的发票顺延至2014年1月31日之前核报。逾期不予报销。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
校医保办地址:紫金港纳米楼一楼学校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室21号窗口,联系电话:88981591。
 
附件:2013年二级医疗人员验证贴花发放部门
浙江大学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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