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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保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2-07 访问次数:13238

 

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及[2008]4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现将2011年度医药费补助(即自负金及二级医疗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自负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1.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95%。
2.退休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3.在职人员门诊个人自负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90%。
4.在职人员住院自负金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5.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1964年期间获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金由学校补助。
(二)注意事项
1.自负金补助均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包括医药费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理部分和丙类费用)。
2.住院、门诊自负金分别计算。
3.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职工个人门诊及住院医药费自负金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三)办理补助的时间和地点
定于2012年 1月4—6日进行补助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办理地点:各校区医院医保办。原湖滨校区退休与在职人员在西溪校区医院医保办办理,也可就近在各校区医保办办理。
办理时需携带材料:医保病历本、全部医药费票据(其中住院票据另复印2份)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2份)。
二、二级医疗照顾人员重大疾病(红卡)补助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红卡)除自负金补助以外,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补助范围内的自理自费医药费用(普通门诊医药费除外),超过2000元(正厅60周岁及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申报补助时请携带相关资料,于2011年12月8日--23日交到各校区医保办,经校医保办(玉泉校区)统一审核后,再于2012年 1月4—6到各校区医保办领取补助金。
办理时需携带材料:
1. 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
2. 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共3份)、费用明细清单2份
咨询电话:玉 泉:87952584 87933519 
            紫金港:88206009-822
            西 溪:88273552          
            华家池:86971189
 
 
浙大医保办
                                2011126